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6年7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85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6年7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6〕8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运唐建材商店 |
注册号 | 92130202MA088PBQ9R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9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24日 |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6]85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运唐建材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02MA088PBQ9R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984********1226
2026年5月19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Z260204JC0051),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丙(涤)纶防水卷材经抽样检验,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撕裂强度不符合GB/T 18173.1-2012《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1部分:片材》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乙烯丙(涤)纶防水卷材。2026年5月20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小山分局周军、谢海洋承办。
经查,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从河北雨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米各庄镇希插村)以100元/卷的价格购进聚乙烯丙(涤)纶防水卷材5卷,拟以120元/卷的价格销售。该批次产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5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5卷卷材尚未售出,且已由生产厂家主动召回,涉案货值金额按销售标价计算为120元/卷×5卷=6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孟巧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Z260204JC0051),证明涉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三、《现场笔录》、《河北雨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关于产品召回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产品未售出、已被厂家召回的事实;
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五、《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及涉案产品数量、价格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复印件经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6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路南市监罚告〔2026〕
8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聚乙烯丙(涤)纶防水卷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尚未售出且已被厂家召回,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应第1项"较轻"情形的适用条件,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因涉案产品已由厂家召回、实物不在当事人控制范围内,客观上无法没收;且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故不再作出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的处罚,按货值金额600元的一点五倍(即900元)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聚乙烯丙(涤)纶防水卷材,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