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6年7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82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伟成建材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92K2C1Q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南侧(五金建材城102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
2026年4月14日我局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1200mm*600mm*80mm(±5mm)B2级)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数量:5块、备样数量:5块,抽样基数共计225块。(1200mm*600mm*100mm(±5mm)B2级)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数量:5块、备样数量:5块,抽样基数共计121块。
2026年5月18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Z260204JC0059)报告中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燃烧性能不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及检验报告(JZ260204JC0060)报告中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燃烧性能不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6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JZ260204JC0059、JZ260204JC0060),当事人表示存在异议考虑是否复检。
2026年6月4日当事人表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在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莫立芳处购进了225块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1200mm*600mm*80mm(±5mm)B2级)购进价格:3元/块、销售价格7元/块,其中5块为3元/块销售。购进了121块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1200mm*600mm*100mm(±5mm)B2级)3元/块购进、销售价格7元/块,其中5块为3元/块销售。2026年4月13日到货后开始销售,至查获时止,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2382元,获利1344元。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莫**(******)该电话均无法接通,导致涉案产品无法进行溯源。
2026年6月4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涉案产品召回公告,截止至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未召回。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1200mm*600mm*80mm(±5mm)B2级)及(1200mm*600mm*100mm(±5mm)B2级)抽检数量和抽检时间的事实。
2、2026年5月18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市路南伟成建材经销处(经营者张**)检验报告 (JZ260204JC0059、JZ260204JC0060)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4日对唐山市路南伟成建材经销处(经营者张**)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的购进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的事实。
4、唐山市路南伟成建材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了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挤塑聚苯乙烯(XPS)保温板的行为。
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但未能追回,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1项“一般”的裁量幅度对应的“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
2、处罚款4764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