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6年7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89号

发布时间: 2026-07-31 09:53:48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罚〔202689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梦真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EXP1JXT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吉祥路中段南刘屯村委会东侧第二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

身份证号码:********

202676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将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的大V蟹柳(仿蟹风味)标注为蟹肉柳,但该大V蟹柳(仿蟹风味)主原料含量为鱼糜且配料表成分并非全是蟹肉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的大V蟹柳(仿蟹风味)配料表:“鱼糜(鱼肉、白砂糖、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水、醋酸酯淀粉、淀粉、冰蛋白、白砂糖、食用盐、复合调味料、蟹肉、植物油、味精、碳酸钙、可得然胶、食用香精香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糖醇、露酒、辣椒红、复配增调剂(醋酸酯淀粉、碳酸钙、β-淀粉酶)”主原料含量:鱼糜≥54%。该大V蟹柳(仿蟹风味)配料表成分并非全是蟹肉且主原料为鱼糜,当事人却将大V蟹柳(仿蟹风味)标注为蟹肉柳对外销售。

当事人描述自2026年6月10日在唐山市******购进4袋大V蟹柳(仿蟹风味),25根/袋、25元/袋购进、购进后于当日开始销售,销售价格50元/袋、2元/根。至查获时止剩余10根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00元、获利90元

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7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将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的大V蟹柳(仿蟹风味)标注为蟹肉柳的事实。

2、20267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及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的大V蟹柳(仿蟹风味)的进货日期、开始销售使用日期、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3、唐山市路南梦真火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将大V蟹柳(仿蟹风味)标注为蟹肉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7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将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的大V蟹柳(仿蟹风味)标注为蟹肉柳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属于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将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的大V蟹柳(仿蟹风味)标注为蟹肉柳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年 10 月 25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6较轻”的裁量幅度对应的“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决定较轻处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处罚款18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