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6年8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87号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6 〕87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天甜鸭货小吃店(贾元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DMDUN39
当事人基本情况:唐山市路南天甜鸭货小吃店,经营者:贾元磊,男,汉族,45岁,群众,非公职人员,身份证号:412727****102557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DMDUN39,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年6月11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光明南路增326号的唐山市路南天甜鸭货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菜单展板上有“安井鱼豆腐”的内容。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是普通鱼豆腐。
当事人于2024年7月开业, 2026年6月1日,为吸引顾客其增加了鱼豆腐项目,截至2026年6月11日共售出鱼豆腐1件,20斤/件,进价138元,20斤经过卤制后剩余12斤,各种调料等成本30元,卤制后的鱼豆腐16元/斤售卖,一共获利24元,其销售的鱼豆腐为本地荷花坑购进的普通鱼豆腐,产品合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获利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人的合法身份。
5、执法人员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与菜单不一致肉制品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获利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其购进鱼豆腐合规。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与菜单不一致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事实。
2026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路南市监罚告【2026】86号《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6年6月26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销售与菜单不一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且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宣传内容与事实轻微不符的,且愿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较轻:“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2.宣传内容与事实轻微不符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的违法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与菜单不一致肉制品的行为,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72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