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6年8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77号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6〕77号
当事人:李一宁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梁家屯路与正泰道交叉路口东80米院内
2026年5月21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梁家屯路与正泰道交叉路口东80米院内的李一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李一宁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开展小餐饮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026年5月2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期间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现场检查、询问等一系列调查取证,本案事实已基本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9日开始营业,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经营的工具煤气罐1个,炒锅1个,铲子一个,鸭头17只,各种调料5袋,截至2026年5月21日案发,盈利17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人的合法身份。
4.执法人员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5.进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7.进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
2026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路南市监罚告【2026】75号《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办理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二)采光、照明、通风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管理制度。”之规定。应当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且愿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7元。
2.罚款1100元。
3.没收生产工具原料:煤气罐1个,炒锅1个,铲子1个,原料鸭头17个,各种调料5袋。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