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6年8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105号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6 〕105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郭媛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泰街30、32号
2026年7月9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泰街30号的唐山市路南郭媛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后厨地面积水,灶台积油,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26年7月18日前改正完成,2026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发现,其经营场所仍然不符合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2026年7月1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现场检查、询问等一系列调查取证,本案事实已基本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开始经营活动,负责人李宝玉2026年6月开始负责店内经营活动,新清洁设备购置后未交付,导致店内环境卫生不整洁,整改不及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后厨卫生环境差。
2、2026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后厨卫生环境差。
3、2026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后厨卫生环境差。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人的合法身份。
6、当事人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7、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人的受询问资格。
8、执法人员的现场照片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后厨卫生环境差的违法行为事实。
2026年7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路南市监罚告〔2026〕104号《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6年8月7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后厨卫生环境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生产、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且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愿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后厨卫生环境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