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6年9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149号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6 〕149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唐百味板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6年8月13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收到唐山市路南唐百味板面馆餐具抽检的检验报告No:SPJC20265281,执法人员发现2025年6月,当事人已经出现过一次餐具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并收到路南市监惠责改(2025)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到唐山市路南唐百味板面馆,送达检验报告No:SPJC20265281,当事人使用餐具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2026年8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现场检查、询问等一系列调查取证,本案事实已基本调查清楚。
经查,唐山市路南唐百味板面馆当事人于2025年3月开始经营,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小餐饮。2025年6月该店因餐具抽检不合格,收到路南市监惠责改(2025)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2026年8月13日该店餐具抽检仍然不合格,2年内出现2次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2、2026年9月3日执法人员在惠民道分局办公室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人的合法身份。
5、当事人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人的受询问资格。
7、执法人员的现场照片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8、路南市监惠责改(2025)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9、检验报告No:SPJC20265281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拒不改正使用不清洁餐具的违法行为事实。
2026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路南市监罚告〔2026〕153号《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6年9月18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拒不改正使用不清洁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生产、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且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愿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不清洁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50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