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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23 16:05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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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收费标准: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路南区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五、收费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六、收费范围:路南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七、收费对象: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八、征收方式:缴费人采取“残联审核、税务征收”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可选择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九、减免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政策依据:《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四)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5-2519150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路南区税务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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