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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收费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23 16:09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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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3%

三、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路南区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五、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财税(2016)33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冀财税(2019)40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六、收费范围: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场所。

七、收费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八、征收方式:缴费人自主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征收。

九、减免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3、2025年1月26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5-2159150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路南区税务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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