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22号
唐山华达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8048193026
地址: 唐山路南区南厂路45号厂区北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郝雪强
我分局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人焊接过程中未使用焊接收集设备,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6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0年7月7日签收。)
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中工作场所的环境防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值为5%,对环境影响程度中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1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5%,综合裁量共占比25%。又依据《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 XXXXX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8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