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1 15:23:10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002-25

唐山金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MA07QY7M29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尚德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玉凤   

我局  2020  6 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地面积尘较多,绞龙上料口密闭不严,除尘设备清扫口未关闭,料场装料袋破损,未及时苫盖,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2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中工作场所的环境防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值为25%,对环境影响程度中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1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0%,综合裁量共占比4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2020年 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