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26号
安徽省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QWK44A(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地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无成镇香榭丽苑玫瑰苑4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松
我局于 2020 年 6月 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20日晚22点至2020年6月21日晨6点对西礼尚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02地块)工地2号楼进行筏板浇筑导致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2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18,对环境影响程度占裁量比值为4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2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1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10%,综合裁量共占比80%。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捌仟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