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30号
唐山科燃气体机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700851180X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国良
我局于 2020 年 8月 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排其公司工人在检修车间内无污染防治设施条件下进行刷漆作业。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3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中工作场所的环境防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值为15%,对环境影响程度中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1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5%,综合裁量共占比35%。又依据《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