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31号
唐山市丰南区亿通机械设备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665298681F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大夫坨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会玉
我局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10时20分许在唐山市丰南区亿通机械设备制造厂内工人正在院内用数控切割机对钢板进行露天切割下料作业。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3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中工作场所的环境防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值为35%,对环境影响程度中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1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5%,综合裁量共占比55%。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 753001040003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