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32号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183764483Y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卫国
我局于 2020 年 8 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备案编号为3-3BA38363机械型号MODEL的装载机,排放管路与污染控制装置颗粒捕捉器为断开状态,现场试车时黑烟浓重,未经污染控制装置从断开处排出。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3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则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伍仟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