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1 15:40:03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002-35

 

唐山华达金明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752437467T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纪创新

  2020    8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2-0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用规则》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0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