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38号
孙树旺:
公民身份证号 :130221198604120037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地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八里庄村八小区1116号
我局于2020 年 12月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院内对彩钢房所用铁管进行了露天刷漆作业,现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2-2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会议纪要》 【2019】1期 ,经集体讨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