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39号
唐山市承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3MA07P18A52
地址:唐山路北区汇金中心1单元3楼130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强
我局于 2020 年 9 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人使用毛刷蘸着油漆对外脚手架剪刀撑所用架子管表面进行了露天涂装。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3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2-0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工作场所的环境防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值为35%,对环境影响程度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5%,综合裁量共占比45%。则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玖万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