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1 16:14:01


唐山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002-42

 

唐山市路南彭氏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6975687111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元信不锈钢有色金属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超

 2020  8  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试用规则》表1对环境影响程度应当执行环评文件的等级占裁量比值为10%,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持续时间占裁量比为3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5%,综合裁量共占比45%。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壹万零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

2020年 1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