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1 16:22:42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002-47

唐山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5728095939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财 

我局 2020  10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焊接车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4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18,对环境影响程度1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0%,配合调查占裁量比为0%,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综合裁量共占比10%。  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