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56号
唐山维因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MA0D09Y77T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安北村村北205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克永
我局于 2020 年 10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作业时VOCs治污设施未开启,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5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2-1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工作场所的环境防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值为25%,对环境影响程度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1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0%,综合裁量共占比40%。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捌万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