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1 16:45:28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002-59

王春海

身份证号 91130200601041537N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美域1405楼3单元402室 

我局  2020 11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的砂土(细颗粒)用防尘网部分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5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2-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会议纪要》 20191期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