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62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唐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MA0863021Y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张丁庄村东定代表人(负责人):杜立军
我局于 2020 年 9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9号加油机17号加油枪(92#汽油)油气回收气液比检验结果为0.22;10号加油机19号加油枪(95#汽油)油气回收气液比检验结果为1.35;10号加油机20号加油枪(95#汽油)油气回收气液比检验结果为0.93,依据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中气液比1.00≤A/L≤1.20标准要求,气液比检验结果为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6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18,对环境影响程度1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0%,配合调查占裁量比为0%,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综合裁量共占比10%。 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2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