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63号
唐山腾龙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573877598N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地址:唐山路南区女织寨乡侯边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宗首宇
我局于 2020 年 8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铸造车间内发现多点切割、焊接迹象,无污染防治设施,车间大门敞开部分窗户未关闭,存在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问题;未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6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2-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0年9月2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立即停止刷漆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减轻处罚。)
依据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工作场所的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为5%,对环境影响程度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1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5%,整改情况占裁量比0%,配合调查占裁量比为0%,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综合裁量共占比25%。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经集体讨论后减轻减轻裁量比值15%,减轻后占裁量比为占10%。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工作场所的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为5%,对环境影响程度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1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5%,整改情况占裁量比0%,配合调查占裁量比为0%,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综合裁量共占比25%。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经集体讨论后减轻减轻裁量比值15%,减轻后占裁量比为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肆万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 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