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72号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601041537N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5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国宏
我局于2020年 11 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载机对废料进行装卸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存在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7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2-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0年12月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对废料进行装卸作业时,采取抑尘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我局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减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工作场所的环境防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值为35%,对环境影响程度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1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0%,综合裁量共占比50%。 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减轻裁量比值为20%,减轻后共占3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陆万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