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1 17:07:13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002-76

唐山程丰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MA07UCN57J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秀华

我局2020  12 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放有蓝色喷漆件,车间内地面喷绘布上有大量喷漆痕迹,有明显喷漆作业后留下的痕迹,有多个1.25升使用过的油漆桶(蓝、灰色两种颜色),不锈钢盆内装有未干灰色油漆,两把喷枪其中一台气泵连接喷枪,稀料桶放置一把蓝色漆刷现场查看该广告工作室生产车间具有密闭性无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7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会议纪要》 20191期 ,经集体讨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2020年 12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