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2 15:59:22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002-37

 

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1052216789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津唐高速路南出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宏贵 

  2020  9 14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食堂废水、办公楼生活污水、宿舍楼污水排入厂区内化粪池,化粪池部分污水经管道漫流至厂区北侧陡河,部分通过潜水泵经管道抽至厂区西墙外唐曹公路东侧市政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0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0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外排污水管道已撤销,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已排入化粪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

2020年 11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