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0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0〕02-37号
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1052216789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津唐高速路南出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宏贵
我局于 2020 年 9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食堂废水、办公楼生活污水、宿舍楼污水排入厂区内化粪池,化粪池部分污水经管道漫流至厂区北侧陡河,部分通过潜水泵经管道抽至厂区西墙外唐曹公路东侧市政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0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0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外排污水管道已撤销,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已排入化粪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壹拾万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1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