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2 16:09:02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002-71

 

唐山宝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308266630M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厂路50号-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宝树

2020  1231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人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生产车间内进行喷漆作业。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2-7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表》表7-1,对环境影响程度工作场所的环境防护措施情况占裁量比值为25%,对环境影响程度扩散程度占裁量比为5%,违法次数占裁量比为0%,整改情况占裁量比为0%,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占裁量比为0%,对社会影响程度占裁量比为0%,综合裁量共占比2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路南区分局

2021年 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