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 03 号
唐山索利德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60105037X1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唐柏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小会
我分局于2021 年 2 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侧车间内活化炉对活性炭颗粒进行持续加温作业,活化炉下料口粉尘收集不完善导致粉尘外逸,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年 月 日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 号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听告字〔202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175号进行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1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