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15号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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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祖新
我分局于2021 年 3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仁恒和美唐山南湖生态城项目A-15地块总承包工程北侧加工点涉嫌在露天堆存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年3月12日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15 号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听告字〔202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30号进行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陆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