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17号
逯有伟沙土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南杨庄乡东大云疃村北庄2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逯有伟
我分局于2021 年 3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逯有伟沙土厂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赤也焦化东侧无名大院涉嫌在露天堆存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年4月7日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17 号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听告字〔202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30号进行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