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5-06 10:46:15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32

唐山鸿儒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DEKX502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侯边庄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航

我分局于2021   4  29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内激光切割机正在对钢板进行切割作业,治污设施正在运行,但切割产生的烟尘未能完全有效收集,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512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32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175号进行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