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7-02 14:19:08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41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130200MA07LRYC6Y

地址位于唐山市路南区风井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印强

我分局于2021  4  20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不合格(报告编号YG06920032100086),不符合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528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41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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