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7-02 14:19:08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49

 鞍山市利丰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2103817407818185

地址海城市腾鳌镇黄士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良

我分局于2021  5  10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工地内存有大量砂土未完全苫盖,虽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效果不佳。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5 28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49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伍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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