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34号
葛学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xxxxxxxx17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学状
我分局于2021 年 4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载机对废墟土进行清理装车作业,清理废墟土作业现场虽采取了洒水抑尘措施,但抑尘效果不佳,存在扬尘污染问题。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年5月28日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34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