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7-05 14:02:13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36


唐山市丰南区众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1302820799833527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胥各庄镇高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守凡

我分局于2021  4 18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涉嫌在《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规定的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机械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528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36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第49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伍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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