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1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字〔2021〕02-58号
唐山市丰南区汇昌达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130202554463664W
地址:丰南区稻地镇西门外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猛
我分局于2021 年 6 月 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该工厂员工正在生产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焊接作业时焊接烟气外溢;导致焊接烟气未有效集中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年7月5日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1〕5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期限内,我分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唐山建南支行
户名: 唐山市财政局 账号:753001040003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