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2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2022〕02-02号
唐山市鑫森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746880462G,法定代表人:谷孝正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刘西村北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人正在车间外南侧进行切割作业,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序号175表,根据违法情节和取证情况,裁定幅度分别为: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5%;违法频次取值为5%;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取值为0%;整改情况取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值为0%;综合以上合计罚款幅度裁定为10%,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