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2022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环罚〔2022〕02-03号
唐山市路南新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320242703P,法定代表人:郑瑞英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东礼尚庄(唐柏路东侧)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有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序号182表,根据违法情节和取证情况,裁定幅度分别为:对环境影响程度判定为违法行为类型中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取值为0%;对环境影响程度判定为违法行为类型中经收集处理的,取值为0%;违法频次判定为一年内违法次数中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为5%;整改情况判定为配合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判定为0%;合并以上综合裁定幅度为5%。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唐山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