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生态环境局路南区分局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0-16 09:43:04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北京中和同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你于2021年7月22日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机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唐环罚字〔2021〕02-63号),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目前罚款尚未缴纳。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对你未缴纳罚款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你立即缴纳罚款(唐环催字〔2023〕02-2号)。因使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唐环催字〔2023〕02-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以下地址领取催告书(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富庄东里,联系电话:0315-5938621),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未作出任何陈述申辩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执行金额伍万元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