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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路南区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7 11:22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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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收费标准: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x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五、收费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六、收费范围: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七、收费对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依据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的数据征收

九、减免规定:

(一)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5-2599517

 

 国家税务总局路南区税务

2023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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