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财政拨款支付电费用户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目前我区各预算单位缴纳电费的方式为由各用电单位向供电企业支付电费。关于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的方式,经研判,存在困难点主要有三,分别是:
1.责任主体划分不明晰,主要是需明确电费归属(例如公用设施与单位专属用电),避免因计量不清引发费用争议。
2.技术对接成本高,需升级财政支付系统与各单位用电数据平台,可能面临数据互通、系统兼容等问题,加大技术投入。
3.应急机制不完善,如遇系统故障或资金调度延迟等问题,可能会影响单位正常用电,特别是对于应急等部门产生影响更大。
综合以上情况,关于财政拨款支付电费用户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具备一定可行性,但需在制度、技术以及风险防控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建议待条件成熟后有序推进。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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