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政策解读 > 内容

路南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4 16:07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依据《唐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组成部分,发挥着兜底功能。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临时救助以其“精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补齐了社会救助制度最后短板。2020年12月30日唐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中也明确提出“完善临时救助”。我们针对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确保有效发挥新时代临时救助的急难兜底保障功能。

二、起草依据

《唐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主要是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的。

三、主要内容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 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严格落实“兜 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好临时救 助制度效能,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做到“兜底线”、“保 基本”、“救急难”。 

二、完善措施  

(一)细化临时救助类别  根据所遭遇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 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 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 - 1 -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 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 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 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 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 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 人;  4.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共同会商确定的其他应予紧 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 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 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 低于全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 关规定。 1.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 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等医疗 保障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用)超过家庭前 12 个月总收入 50%以上的家庭; 2.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 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 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 - 2 -- 3 - 立卡贫困户家庭,对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 资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3.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共同会商确定的其它因支出 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 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 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 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 合法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 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6. 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 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 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不持路 南区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或实际居住不足 6 个月的非本 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二)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种类、财产 损失程度、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种保险支付、赔偿情况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因火灾、触电、矿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 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 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 持的,给予 1-6 个月当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救助。  2.因遭受抢劫、盗窃被歹徒袭击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 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 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 1-6 个月当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救助。 3.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共同会商确定的其他应予紧 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当年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时限视具体情况确定。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 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 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 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按月计算,最 长不超过 12 个月。 1.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 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 五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 1-6 个月当年全市城市低保标 准救助;个人承担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6-12 个月当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救助。  2.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 - 4 -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 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 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1-1.5 倍之间, 生活困难,生活水平明显低于普通家庭),给予 1-6 个月 当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救助(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 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 3.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共同会商确定的其它因支出 较大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 12 个月当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 救助时限视具体情况确定。 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同一 事由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当年全市城市低保标 准。 

(三)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 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 申请。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进 行临时救助的分类审核审批。 全面落实区民政局委托各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 的规定,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 2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的,区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凡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 救助对象,坚持救助一个备案一个,每季度末 20 日要汇总 上报救助情况。 

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积极开展 - 5 -“先行救助”,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在分别受理拟救助 金额超过当年 2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及不超过当年 2 个月城 市低保标准的救助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走访申 请对象、核实实际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和发放临时救 助金工作。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各乡镇街道要 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发 放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可采取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实行分 阶段救助的,紧急情况下除第一次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后 续救助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规范救助程序,乡镇街道受 理救助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2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和发放救 助金额不超过当年 2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工 作。对拟救助金额超过当年 2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申 请,在完成前期资料审查、入户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区 民政局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完 成发放工作。要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 在申请对象所居住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2 天。对 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视情况重新公示。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人现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 实;区民政局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财产信息比对。对 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成员和特困 - 6 -人员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 支出情况。 对持有路南区居住证非路南区户籍的申请对象中经济 状况不明或情况相对复杂且需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一步 核实的,由区民政局协调其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 唐山市范围外的,区民政局通过函询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 拓展完善临时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现金、实物和提供 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 接配套。临时救助应当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切实 发挥好临时救助制度效能。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施 社会化发放。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 小额临时救助、急难型对象紧急救助和因特殊原因一时无 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 证,存档备查。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需要,可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居住所 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 外,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均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 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 - 7 -各乡镇街道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 

五) 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区民政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广泛动员以扶贫济困等为宗 旨的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 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 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 助。

1.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畅通连接渠道, 对政府救助后仍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 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 形式给予帮扶的,由各乡镇街道协助区民政局及时予以转 介,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 接。 

2.推进救助资源与个人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设。引导 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发布救助项目、帮扶项目, 便于公民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促进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 构、爱心组织等慈善力量与求助方对接,扩大救助能量。 

3.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 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 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 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 - 8 -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区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充分利 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城 管、卫计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 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 险家庭登记造册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 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 助,形成主动发现机制。 (1)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针对发现或移送的我区户 籍贫困对象,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 应及时协助其申请救助。 (2)各村(居)委会要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意 外事件、罹患重大疾病、子女入学等特殊情况,及时指导 帮助有困难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街道依 托便民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服务窗口, 实行首办负责制,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和 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 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均要 建立和公开社会救助热线,并在各村(居)进行公告,畅 通求助、报告渠道。

(三) 加强资金保障  1.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 局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投入原则上只增不 减,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 众救助补助资金。 2.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推动在乡镇街道建 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由各乡镇街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 及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数量向区民政局提出临时救助备用金申请,原则上备用 金不超过 1 万元。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申请予以拨 付,于每个季度未根据备案情况,及时调节补充乡镇街道 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社会监督。临时救助应当做到政策、对象、标 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区 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张榜公布。设立 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  2.强化监督检查。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临时 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 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的监督检查,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防止挤占、挪 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对各乡镇街道审批的临时 救助,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年要组织联合检查。 3、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 所在地乡镇街道追回其冒领款物,在冒领款物没有退回前, 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 助的单位和个人,区民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在社会信用体系 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各级经办人员,因主观故意造成 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路南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