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
唐山市路南区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财[2018]51号
关于印发《路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路南区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路南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路南财政区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路南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扶贫脱贫工作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及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现制定下发《路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路南区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路南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路南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路南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五项办法,请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 唐山市路南区扶贫开发
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2018年5月14日
路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唐山市产业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唐财农〔2018〕2号)以及省、市、区有关扶贫开发各项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和区级财政安排的支持我区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冬修水利、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
第五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脱贫攻坚需要安排到区扶贫办,由区扶贫办统筹分配、使用。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办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到实施单位,分配因素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村数量,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规模、占总人口的比例,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政策任务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和区的扶贫开发政策、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年度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扶贫发展资金除国家戴帽下达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外,其余资金原则上按照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成效考核因素分配到实施单位;
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根据农业(扶贫)扶贫产业的区域布局、发展重点、资源禀赋、扶贫任务等因素分配;
冬修水利资金根据贫困地区建设任务和项目储备等因素分配;
以工代赈资金以贫困乡镇(街道)上年末贫困人口为基数,结合国家、省、市和区安排的重点工作、当年贫困乡镇(街道)退出任务、各乡镇(街道)脱贫成效等因素分配;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兼顾少数民族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任务,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族村贫困状况、乡镇(街道)脱贫攻坚任务、民族工作任务和成效等因素分配。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团结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比例。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障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六)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其他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七)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区扶贫办可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支持贫困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规定,统筹整合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区级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区级财政配套安排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可围绕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在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财政专政扶贫资金有偿使用、先建后补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经区级审批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与项目实施主体或覆盖贫困户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按《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办法》(冀财规〔2018〕1号)规定,全面落实联签联审制度,切实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收到区政府批转的扶贫资金使用方案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下达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区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全面完成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级政策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扶贫办结合女织寨乡、稻地镇,根据我区贫困人口数量及实际情况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区扶贫办、区农经局、区金融办、女织寨乡、稻地镇等部门、单位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区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实施办法、资金规模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路南区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扶贫资金的效益,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通过生产经营和资产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持续稳定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产业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统筹下拨的专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的财政扶持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纳入国家扶贫开发系统管理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按照我区产业扶贫项目有关规定专项使用。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按照不低于河北省产业扶贫资金标准,建立区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
第六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按照贫困户的规模和比例进行因素法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按照国家、省、市扶贫脱贫政策要求,结合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根据《唐山市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服务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项目;扶持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以“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项目;产业脱贫技术培训;扶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配套、其他产业扶贫项目等。
第八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设施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区扶贫办根据《唐山市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产业扶贫资金。
第十条区扶贫办应充分发挥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区扶贫办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区扶贫办结合女织寨乡、稻地镇,根据我区贫困人口数量及实际情况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一)对省级、市级财政产业扶贫资金,除按规定提前下达外,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区扶贫办,区扶贫办应按照《预算法》要求,在收到书面通知7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按时下达。对提前下达的财政产业扶贫资金,按规定编入当年预算安排。
(二)对区级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办拟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收到区政府批转的扶贫资金使用方案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下达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区产业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快财政产业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全面完成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级政策要求金额。
第十四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与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下达,联合产业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二)区产业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区产业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七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扶贫对象减少、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等。
区产业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我区整体绩效评价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区产业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区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等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扶贫办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区产业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和产业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路南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加强我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管理机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唐山市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包括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社保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少数民族扶贫、民政救助兜底扶贫等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扶贫办、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及其效益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门、扶贫办、资金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进行监督,使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原则。
(三)坚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的依据:
(一)中央、省和市、区关于扶贫开发方针政策。
(二)中央、省、市、区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下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财政监督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应当与资金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八条 财政资金政策落实情况。主要监督区直部门落实中央、省、市、区扶贫资金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监督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问题;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资金支付管理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是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条 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主要监督财政扶贫资金是否精准使用;产业扶贫资金是否覆盖全部贫困户和产业效益情况;社会事业扶贫支出是否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得到帮扶情况等。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文件是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分工职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
(二)财政内部职能处室职责
1、财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制定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监督检查方案;负责组织开展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监督检查。
2、财政扶贫资金主管科室职责
(1)负责分管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分管扶贫资金的预算部门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2)按照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检查方案实施分管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3)提供分管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档案资料。
3、内部监督部门的职责
将财政扶贫资金纳入监督检查,对扶贫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扶贫办职责
1、制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
2、指导、协调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3、提供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部门职责
1、负责本部门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监督。
2、参加财政部门、扶贫办组织的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3、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财政扶贫资金档案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方式、程序、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监督,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第三方监管等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账目、翻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深入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要做到“三个到底”,即项目实施全程查验到底、资金链条延伸检查到底、受益农户现场走访到底。
第十八条 第三方监督。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重点扶贫项目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要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完成。有关县(市)区要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过程,切实解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财政扶贫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局内相关职能科室结合资金使用部门对主管的项目资金制定具体监督办法,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路南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镇政务、村级村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扶贫资金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办〔2018〕53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三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资金政策的公告公示应包括扶贫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社保、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类支出执行的政策依据等。
(二)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分配依据和结果、使用单位、资金收到和拨付时间等。
(三)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四)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六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区公告公示工作。经区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七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示栏(包括镇政务、村级村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区级应通过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八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20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九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路南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中,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按照管理权限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
(四)压实责任,讲究效益。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责任人,切实发挥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
第四条 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上级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六条 区财政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等内容。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区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区财政应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资金使用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区财政和扶贫部门。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Email:lunanmenhuwang@163.com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 网站标识码:1302020005